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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时间:2024-04-16 11:51:52 作者:
摘要:根据大多数名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一个认识。我们对于知识产权概念的阐述,主要是通过列举式的表达来充分解构知识产权。 其中我国《民法总则》对知识产权的概念也进行了相关的界定

根据大多数名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一个认识。我们对于知识产权概念的阐述,主要是通过列举式的表达来充分解构知识产权。 其中我国《民法总则》对知识产权的概念也进行了相关的界定,即对于知识产权一个概括式的定义外加一个相关客体的列举。

对于知识产权概念,通常采取列举和概括的方式,来进行界定。 知识产权的列举,是指通过列举知识产权的种类和范围来界定知识产权的外延。最具代表性的是两个国际公约的规定:其一是《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其二是TRIPS协议。

1967年缔结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对于知识产权的概念进行了规定,即知识产权包括:

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与 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 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 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TRIPS协议第1条第2款是关于知识产权的可获得性、范围和行使标准的一个设定:

版权与邻接权; 商标权; 地理标志权;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我国2017年3月15日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对知识产权进行了界定。即知识产权概念的要点: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类权利的集合; 知识产权是从权利客体角度进行定义。

此外,《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 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知识产权的特征主要有四大点:

知识产权共同具有的特征:客体的非物质性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地域性 时间性

知识产权共同具有的特征:客体的非物质性包括:

是一种精神财富 具有可复制性 具有可广泛传播性 使用上的非排他性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也可以说是具有对世性和支配性。 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对世权又称绝对权,是指权利的效力可以对抗一切人,即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 干涉其权利的义务。支配权是权利人得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权利的保护对象进行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作为其权利保护对象的信息可以进行商业性利用,也可以不利用,可以用法律许可的任何一种方式利用,也可以按自己的意志进行处分。他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商业性使用。此外,知识产权的对世性和支配性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如权利的合理使用、地域性、时间性等,也说明其不是一种绝对的对世权,其效力弱于物权的对抗效力。

地域性

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不同法域取得知识产权就必须分别满足该法域的相关规定。 (1)有些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须经批准授权才能取得,并只在予以 授权的国家受到认可和保护。 (2)有些知识产权不需经过批准授权如著作权,但只能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享有相应的权利。

知识产权可分地域行使,某一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可以分地域取得知识产权的基础上,也可以分地域行使知识产权。如某一项技术在几个国家分别获得专利授权,则在某一国专利的转让不影响在其他国家的专利权行使。

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一般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这一期限,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就进入到公共领域,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法定时间性并不是所有知识产权的共同特征,通常只有与创作、创造成果密切相关的财产权利才会受到严格的法律上的时间限制,如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专利权和类似的权利(植物新品种权)。

整理于知识产权课程笔记……

共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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